原告以“M/s. Dr. Mubin Akhtar Hospital”的名称经营一家医院。被告已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原告向高等法院起诉质疑该注册,称其为在先使用人,且被告知悉此事。
原告主张该诉讼涉及注册而非侵权,因此应由高等法院审理。被告未出庭。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号令第 10 条规则退回起诉状,以便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
法律法规
援引的判例
公开文本标题中医院名称拼写为“Mubib”。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撤销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向商标注册官提出,除非有关该商标的程序已在法院待决(《2001 年商标条例》第 73(4) 条、第 80(4) 条和第 116 条)。
请告诉我们您的需求。我们将确认收悉,并在每个阶段向您通报进展。
我们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