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2000 年专利条例》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异议
自受理公告之日起 4 个月
PCT
非成员国;国内申请

概述

我们协助客户在巴基斯坦及多个法域保护、维护、执行和商业化专利权,将技术专长与战略法律咨询相结合,支持创新并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为什么要为您的发明申请专利

专利赋予权利人自申请日起 20 年内在巴基斯坦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并禁止他人这样做的独占权。保护自专利授权时才开始,而发明在提交申请时必须仍具有新颖性,因此时机很重要。

可专利性与新颖性

  • 要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第 7(1) 条)。
  • 绝对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的一切内容,以及当地或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第 8(2) 条)。
  • 有限的宽限期:只有在申请前 12 个月内于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情形才不予考虑(第 8(3) 条)。您自己的发表、销售或展示可能破坏新颖性。
  • 本身不属于发明(第 7(2)–(3) 条):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学创作;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经营的方案或方法;信息的呈现;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
  • 不可授予专利(第 7(4) 条):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方法;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新用途或后续用途;以及仅改变化学产品物理外观的情形。
  • 在提交申请之前,对发明保密,并使用保密协议。

巴基斯坦的专利保护

巴基斯坦的专利保护受《2000 年专利条例》和《2003 年专利规则》管辖,由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

授权专利自申请日起 20 年(第 31 条)内享有独占权,但须缴纳年度续展费。

巴基斯坦实行先申请制,且没有实用新型或小专利制度,即只有通过完整的专利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可专利性与披露要求

要在巴基斯坦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新颖性:发明必须是新的,且在申请前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
  • 创造性: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不得是显而易见的
  • 工业实用性: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对发明充分且可实施的公开。说明书须清楚描述发明,公开实施发明的最佳方式,并通过得到充分支持的权利要求界定保护范围。公开内容须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过度试验即可再现该发明。公开不充分可能导致审查意见,并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申请前公开披露可能破坏新颖性;因此尽早申请至关重要。

专利服务

我们在专利保护全周期提供全流程专利服务。

第 1 步

专利检索与战略咨询

2–10 个工作日
  • 现有技术与新颖性检索
  • 评估侵权风险的自由实施(FTO)检索
  • 可专利性评估与法律意见
  • 申请策略(巴基斯坦和国际)
  • 专利态势与竞争对手分析
第 2 步

申请与文件

1–5 个工作日
  • 起草临时说明书和完整说明书
  • 提交专利申请(临时或完整)
  • 依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申请

主要文件要求包括:

  • 申请人和发明人详情
  • 完整说明书(说明、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
  • 授权委托书(已签署;一般无需公证)
  • 转让文件(视情况而定)
  • 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如主张优先权,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 授权委托书:
  • 在专利局代理须向当地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通常无需公证,申请时一般提交签字副本即可。但为符合巴基斯坦的印花税要求,可能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未按时提交可能引发程序性异议。
第 3 步

形式审查

3–6 个月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形式要求
  • 补正缺陷(如有)
第 4 步

实质审查与审查答复

在 18 个月受理期内
  • 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审查
  • 发出审查报告
  • 书面答复与修改
  • 听证(如需要)
第 5 步

受理与公告

  • 申请必须在申请日起 18 个月内获得受理,可延长 3 个月(第 16(6) 条)
  • 受理在官方公报上公告(第 21 条)
  • 申请和说明书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 6 步

授予专利

总时间:2.5–4 年
  • 审查答复成功后予以受理
  • 授予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 7 步

异议、撤销与争议

时间不等:1–3 年以上
  • 在受理公告之日起 4 个月内提出授权前异议(第 23 条)
  • 撤销与宣告无效程序
  • 针对第三方质疑的抗辩
第 8 步

执法与诉讼

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 在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 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与利润返还
  • 扣押和销毁侵权商品
  • 以海关为基础的边境执法措施
第 9 步

组合管理与商业化

  • 年费与续展管理
  • 专利许可与技术转让协议
  • 商业化与变现策略
  •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与估值

国际专利保护

巴黎公约优先权

巴基斯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成员国。

申请人可在其他成员国在先申请后12 个月内主张优先权。

PCT(专利合作条约)

巴基斯坦不是 PCT 缔约国。因此,在巴基斯坦获得保护必须通过直接国家申请,而不是通过 PCT 体系。

跨境保护策略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必须在每个法域分别取得。国际保护通过各国申请取得,并在适用时依靠国际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外国申请许可(巴基斯坦国民)

拟在巴基斯坦境外提交专利申请的巴基斯坦国民,可能受到《2000 年专利条例》规定的外国申请限制。

一般而言:

  • 发明人应首先在巴基斯坦提交专利申请
  • 在巴基斯坦申请日起六周届满后可向国外申请,前提是专利主管官未发出限制外国申请的指示
  • 或者,申请人可向专利主管官请求外国申请许可,允许在等待期届满前在巴基斯坦境外申请

这些要求使专利局能够在专利申请向国外提交之前,审查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战略技术的发明。

违反适用的外国申请限制可能导致巴基斯坦专利法下的法律后果。因此,谨慎协调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策略对于在多个法域保全专利权至关重要。

自由实施(FTO)与风险管理

专利保护并不自动赋予将发明商业化的权利。企业必须确保其活动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我们提供:

  • 自由实施(FTO)检索
  • 侵权风险评估
  • 外观设计规避策略
  • 竞争对手专利分析

创新与商业化生态系统

巴基斯坦的创新生态系统正在发展,大学和研究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知识产权创造。

公立大学已设立研究、创新与商业化办公室(ORIC),以支持:

  • 发明的识别与保护
  • 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管理
  • 产业合作与许可
  • 研究成果的商业化

结语

我们提供综合性专利服务,结合法律、技术和战略专长,支持创新、管理风险并实现发明商业价值最大化。我们的方法使客户能够在本地和全球市场有效取得、执行和商业化专利权。

申请要求

我们准备并提交临时说明书和完整说明书、公约申请和分案申请,并为巴基斯坦居民办理对外申请许可。

联系我们了解完整要求 →

主要法定期限

步骤期限来源
巴黎公约优先权自在公约成员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s.2(c)
临时说明书后提交完整说明书自申请日起 12 个月s.14(2)
审查员报告在巴基斯坦申请之日起 18 个月之前s.16(2)
受理期限自申请日起 18 个月,最多可延长 3 个月s.16(6)
异议自受理公告之日起 4 个月s.23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 20 年,须缴纳续展费第 31、32 条
逾期续展费加缴附加费可延至 6 个月s.32(2)
恢复已失效的专利失效后 18 个月内s.45
居民的外国申请取得许可,或在巴基斯坦申请 6 周后s.26
IPO-Pakistan 公布的首次审查报告平均时间约 18 个月IPO-Pakistan

专利分析、撰写与估值

我们的专利分析和撰写服务,为在巴基斯坦和国际上申请前、产品发布前以及交易中的决策提供支持。

检索

可专利性和新颖性检索;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全球的自由实施和可用性检索;现有技术状况检索;附权利要求对照表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检索;以及附使用证据的侵权检索。

撰写

撰写附插图的临时说明书和完整(非临时)说明书,以及经律师审核的人工智能辅助可专利性分析。

态势分析、监测与监控

专利态势研究、针对某项技术或竞争对手的月度或年度专利监测服务,以及竞争对手监控计划。

估值与组合咨询

用于许可、诉讼和并购的专利估值;组合审计和实力评估;以及组合变现和许可策略研究。

交易与尽职调查

并购和投资轮次中的专利尽职调查、技术转让评估以及许可谈判支持。

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与标准对照分析(SEP 分析)以及 SEP 和 FRAND 许可支持。

协议

专利许可、转让、技术转让、研发以及联合开发协议。

每一事务单独报价,收费标准可应要求提供。

强制许可、SPC 与标准必要专利

强制(非自愿)许可。自申请日起四年或自授权日起三年(以较晚届满者为准)后,专利主管官可颁发非自愿许可,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例如未实施发明(第 59(1) 条)。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说明其在巴基斯坦未实施或实施不足,则不颁发许可(第 59(2) 条)。此外,联邦政府可在支付适当报酬的前提下,授权政府机构或第三人为公共利益、针对反竞争行为、在以合理商业条件请求许可遭拒时,或在专利未被实施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时实施该专利(第 58 条)。

无补充保护。巴基斯坦没有补充保护证书或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保护期固定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第 31 条),这对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生命周期规划很重要。

标准必要专利与 FRAND。巴基斯坦没有关于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规则或指南。因此,电信许可问题取决于《专利条例》(包括第 58 条和第 59 条)、许可协议以及《2010 年竞争法》。

法院判决

本领域部分精选判决,附已公布判决的链接。摘要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且可能未反映此后的上诉结果;请阅读判决全文。

Getz Pharma (Pvt.) Ltd. v. Novartis AG

信德高等法院 · 2021年第8号J.M. · 2021年9月2日

法院认定,《2000年专利条例》第27(2)条关于未决程序的但书仅适用于增补专利,因此在上诉未决且无中止令的情况下,专利局局长并不被禁止为主专利盖印授权。可专利性问题留待主案审理。

阅读判决 ↗

清单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3日。来源:信德高等法院判例门户及已发布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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