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协助客户在巴基斯坦及多个法域保护、维护、执行和商业化专利权,将技术专长与战略法律咨询相结合,支持创新并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专利赋予权利人自申请日起 20 年内在巴基斯坦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并禁止他人这样做的独占权。保护自专利授权时才开始,而发明在提交申请时必须仍具有新颖性,因此时机很重要。
巴基斯坦的专利保护受《2000 年专利条例》和《2003 年专利规则》管辖,由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
授权专利自申请日起 20 年(第 31 条)内享有独占权,但须缴纳年度续展费。
巴基斯坦实行先申请制,且没有实用新型或小专利制度,即只有通过完整的专利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要在巴基斯坦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对发明充分且可实施的公开。说明书须清楚描述发明,公开实施发明的最佳方式,并通过得到充分支持的权利要求界定保护范围。公开内容须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过度试验即可再现该发明。公开不充分可能导致审查意见,并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申请前公开披露可能破坏新颖性;因此尽早申请至关重要。
我们在专利保护全周期提供全流程专利服务。
主要文件要求包括:
巴基斯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成员国。
申请人可在其他成员国在先申请后12 个月内主张优先权。
巴基斯坦不是 PCT 缔约国。因此,在巴基斯坦获得保护必须通过直接国家申请,而不是通过 PCT 体系。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必须在每个法域分别取得。国际保护通过各国申请取得,并在适用时依靠国际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拟在巴基斯坦境外提交专利申请的巴基斯坦国民,可能受到《2000 年专利条例》规定的外国申请限制。
一般而言:
这些要求使专利局能够在专利申请向国外提交之前,审查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战略技术的发明。
违反适用的外国申请限制可能导致巴基斯坦专利法下的法律后果。因此,谨慎协调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策略对于在多个法域保全专利权至关重要。
专利保护并不自动赋予将发明商业化的权利。企业必须确保其活动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我们提供:
巴基斯坦的创新生态系统正在发展,大学和研究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知识产权创造。
公立大学已设立研究、创新与商业化办公室(ORIC),以支持:
专利保护受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律文书共同管辖:
巴基斯坦参加了主要的国际体系: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必须在每个法域分别取得。国际保护通过各国申请取得,并在适用时依靠国际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我们提供综合性专利服务,结合法律、技术和战略专长,支持创新、管理风险并实现发明商业价值最大化。我们的方法使客户能够在本地和全球市场有效取得、执行和商业化专利权。
我们准备并提交临时说明书和完整说明书、公约申请和分案申请,并为巴基斯坦居民办理对外申请许可。
| 步骤 | 期限 | 来源 |
|---|---|---|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自在公约成员国首次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 | s.2(c) |
| 临时说明书后提交完整说明书 | 自申请日起 12 个月 | s.14(2) |
| 审查员报告 | 在巴基斯坦申请之日起 18 个月之前 | s.16(2) |
| 受理期限 | 自申请日起 18 个月,最多可延长 3 个月 | s.16(6) |
| 异议 | 自受理公告之日起 4 个月 | s.23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 20 年,须缴纳续展费 | 第 31、32 条 |
| 逾期续展费 | 加缴附加费可延至 6 个月 | s.32(2) |
| 恢复已失效的专利 | 失效后 18 个月内 | s.45 |
| 居民的外国申请 | 取得许可,或在巴基斯坦申请 6 周后 | s.26 |
| IPO-Pakistan 公布的首次审查报告平均时间 | 约 18 个月 | IPO-Pakistan |
我们的专利分析和撰写服务,为在巴基斯坦和国际上申请前、产品发布前以及交易中的决策提供支持。
可专利性和新颖性检索;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全球的自由实施和可用性检索;现有技术状况检索;附权利要求对照表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检索;以及附使用证据的侵权检索。
撰写附插图的临时说明书和完整(非临时)说明书,以及经律师审核的人工智能辅助可专利性分析。
专利态势研究、针对某项技术或竞争对手的月度或年度专利监测服务,以及竞争对手监控计划。
用于许可、诉讼和并购的专利估值;组合审计和实力评估;以及组合变现和许可策略研究。
并购和投资轮次中的专利尽职调查、技术转让评估以及许可谈判支持。
专利与标准对照分析(SEP 分析)以及 SEP 和 FRAND 许可支持。
专利许可、转让、技术转让、研发以及联合开发协议。
每一事务单独报价,收费标准可应要求提供。
强制(非自愿)许可。自申请日起四年或自授权日起三年(以较晚届满者为准)后,专利主管官可颁发非自愿许可,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例如未实施发明(第 59(1) 条)。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说明其在巴基斯坦未实施或实施不足,则不颁发许可(第 59(2) 条)。此外,联邦政府可在支付适当报酬的前提下,授权政府机构或第三人为公共利益、针对反竞争行为、在以合理商业条件请求许可遭拒时,或在专利未被实施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时实施该专利(第 58 条)。
无补充保护。巴基斯坦没有补充保护证书或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保护期固定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第 31 条),这对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生命周期规划很重要。
标准必要专利与 FRAND。巴基斯坦没有关于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规则或指南。因此,电信许可问题取决于《专利条例》(包括第 58 条和第 59 条)、许可协议以及《2010 年竞争法》。
本领域部分精选判决,附已公布判决的链接。摘要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且可能未反映此后的上诉结果;请阅读判决全文。
法院认定,《2000年专利条例》第27(2)条关于未决程序的但书仅适用于增补专利,因此在上诉未决且无中止令的情况下,专利局局长并不被禁止为主专利盖印授权。可专利性问题留待主案审理。
阅读判决 ↗清单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3日。来源:信德高等法院判例门户及已发布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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