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知识产权法庭和法院
边境
海关备案
在线
PECA 2016 与下架
救济
禁令、损害赔偿、扣押

向 IPO-Pakistan 提交在线执法投诉

2025 年 9 月,IPO-Pakistan 推出知识产权执法投诉管理系统(IPRE-CMS),以打击盗版和假冒。权利人可通过安全账户在任何地方在线提交执法投诉,并无需前往办公室即可跟踪进展。IPO-Pakistan 还发布了处理执法投诉的标准作业程序,并于 2026 年 8 月就《2026 年知识产权(执法与协调)规则》草案征求意见。我们负责准备和提交投诉、收集证据,并跟进直至采取行动。

边境措施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主要法律文件是S.R.O. 170(I)/2017,由联邦税务局(FBR)于2017年3月16日发布,将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纳入《2001年海关规则》(第二十七章,第678条至第686条)。边境执法由依据《1969年海关法》第3CC条设立的知识产权执法总局(海关)负责。

《商标条例》还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通知海关将侵权货物视为禁止货物(须提供担保),并授权海关关长扣押和没收带有侵权标志的货物(第53条至第66条)。我们准备申请和备案,监控扣留情况,并在货物被扣押后迅速采取行动。

法院诉讼

商标侵权诉讼必须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商标条例》第 117 条),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我们提起诉讼、临时禁令申请和申请书,并在上诉中代理客户。

向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在线投诉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投诉管理系统(IPRE-CMS)于2025年9月上线,权利人可随时随地在线提交假冒和盗版投诉,并通过安全账户跟踪进展。我们准备并提交附有证据的投诉,并与该组织及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来源: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上线公告,拉合尔2025年9月19日及卡拉奇2025年9月24日(APP;新闻信息局)。

概述

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没有有效的执法机制,知识产权就失去了实际价值。我们的执法业务专注于在实体和数字市场中保护客户免受侵权、假冒和未经授权的使用。

我们的服务

第 1 步

侵权诉讼

  • 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禁令、损害赔偿与利润返还
  • 临时救济与紧急行动
  • 上诉程序
第 2 步

异议、撤销与宣告无效程序

  • 商标异议、撤销与宣告无效程序
  • 专利和外观设计撤销程序
  • 在登记机构的行政执法
第 3 步

海关与边境执法

  • 依据S.R.O. 170(I)/2017向海关提出申请和备案
  • 扣押假冒商品
  • 跨境执法策略
第 4 步

打假与市场执法

  • 突击检查与调查
  • 与执法机构协调
  • 反盗版行动
  • 网络执法与下架
第 5 步

数字与跨境执法

  • 域名争议与追回
  • 网络侵权行动
  • 基于平台的执法(电子商务、社交媒体)

主要原则

  • 执法必须及时有效
  • 救济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扣押
  • 跨境侵权需要协调行动
  • 可采用行政和司法救济

巴基斯坦面临的挑战

  • 执法延误与程序低效
  • 意识和机构能力有限
  • 假冒和盗版盛行

结语

战略性执法可保护品牌价值、市场份额和创新。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市场中,积极协调的执法策略必不可少。

法院判决

本领域部分精选判决,附已公布判决的链接。摘要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且可能未反映此后的上诉结果;请阅读判决全文。

Muhammad Multazam Raza v. Muhammad Ayub Khan (2022 SCMR 979),在2022年第226号诉讼中的适用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信德高等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适用

凡主张商标侵权的,无论是否同时主张假冒(passing off),均须向知识产权法庭起诉,该法庭依据《2012年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享有专属管辖权。高等法院据此退回了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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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in Enterprises Ltd. v. Virgin Express International (Pvt.) Ltd.

信德高等法院 · 2001年第1276号诉讼 · 2023年8月29日

一宗商标侵权及假冒诉讼被移送至知识产权法庭,其中包括要求变更被告公司名称的关联请求,因为这些请求无法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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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Mubin Akhtar Hospital v. Syed Muhammad Salahuddin

信德高等法院 · 2024年第1495号诉讼 · 2025年1月14日

依据经2023年修订的《商标条例》第117条,涉及商标权利的诉讼必须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起诉状被退回,以便向该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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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hammad Shah Kakar v.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at Sindh & Balochistan

信德高等法院 · 2020年第24号杂项上诉 · 2020年6月3日

法院认定,S.R.O. 170(I)/2017(《2001年海关规则》第678条至第686条)仅适用于进口货物,并且在出口货物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条例》第5(2)条和第40条所指的在巴基斯坦境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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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3日。来源:信德高等法院判例门户及已发布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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