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2016 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登记机构
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处(MNFSR)
保护期限
树木和藤本植物 25 年;其他 20 年
标准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概述

《2016 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在巴基斯坦保护植物新品种。申请向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下设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处提交,该登记处与联邦种子认证和登记部门合作。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该登记处不隶属于 IPO-Pakistan。

要求

  • 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可接受的品种名称(第 12 条)。
  • 新颖性:在申请前,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经育种者同意在巴基斯坦销售或推广不得超过一年,在国外不得超过六年(树木和藤本植物)或四年(其他植物)(第 13 条)。
  •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通过测试进行评估。

来源:《2016 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巴基斯坦政府公报)。

期限与维持

  •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树木和藤本植物 25 年,其他所有植物 20 年(第 24 条)。
  • 须缴纳年费;不缴纳可能导致权利丧失(第 29 条)。
  • 该法承认农民在一定条件下留存、使用、交换和出售自留种子的权利,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

我们的服务

资格评估

申请前审查新颖性、在先销售和品种名称。

申请

向登记处准备并提交申请,并协调测试。

维护

年费、登记变更与组合管理。

许可与执法

种子许可协议以及针对未经授权繁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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