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信德高等法院
法官
Adnan Iqbal Chaudhry J.
案件
2024年第1494号 J.M.
日期
2025年1月14日
裁决类型
关于可受理性的命令
结果
申请被退回,应向商标注册官提交

背景

申请人以“M/s. Dr. Mubin Akhtar Hospital”的名称经营一家医院。他们依据《2001 年商标条例》第 73 条和第 80 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或宣告他人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无效。

同日,法院将其就同一注册另行提起的诉讼退回,以便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见相关案例)。法院书记处提出异议,认为该申请不能在高等法院提出。

法院审理的问题

  • 依据第 73(4) 条和第 80(4) 条的申请能否向高等法院提出。
  • 有关该商标的诉讼或程序是否已在高等法院待决。

裁决

法院依据《信德首席法院规则》(O.S.)第 119 条规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号令第 10 条规则,退回了申请。申请人须按《2004 年商标规则》规定的格式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申请。

法院的理由

  • 根据第 73(4) 条,撤销申请应向注册官提出;只有在有关该商标的程序已在高等法院待决时,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Royal PVC (Pvt.) Ltd.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11 CLD 833)。
  • 第 80(4) 条结合第 116 条,对宣告无效同样适用。正如合议庭所说:“第 73 条和第 80 条第 (4) 款的目的是避免不同审判机构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H&B General Trading Company v.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Company, 2009 CLD 1028)。
  • 申请人所依据的待决诉讼涉及一家公司的股权,而非该商标;刚被退回以便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的诉讼也不能视为待决。
  • 法院提及但未裁决这样一种观点:就此类申请而言,知识产权法庭已取代高等法院。

实务意义

我们的评论

  • 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无效程序通常向商标注册官提起,而不是向高等法院。
  • 如果有关该商标的诉讼已经待决,可以向同一审判机构提出申请,从而避免裁决冲突。

法律依据与判例

法律法规

  • 《2001 年商标条例》:第 73(4)、80(4) 和 116 条
  • 《2004 年商标规则》
  • 《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号令第 10 条规则
  • 《信德首席法院规则》(O.S.):第 119 条规则

援引的判例

  • Royal PVC (Pvt.) Ltd.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11 CLD 833
  • H&B General Trading Company v.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Company, 2009 CLD 1028
  • Shaheen Chemist v. Zahid Mehmood Chaudhry, 2023 CLD 1(提及,未作裁决)

来源

在信德高等法院判例门户网站阅读判决 ↗

被申请人方无人出庭。公开文本未载明其名称。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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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被退回,应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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