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M/s. Dr. Mubin Akhtar Hospital”的名称经营一家医院。他们依据《2001 年商标条例》第 73 条和第 80 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或宣告他人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无效。
同日,法院将其就同一注册另行提起的诉讼退回,以便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见相关案例)。法院书记处提出异议,认为该申请不能在高等法院提出。
法院依据《信德首席法院规则》(O.S.)第 119 条规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号令第 10 条规则,退回了申请。申请人须按《2004 年商标规则》规定的格式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
援引的判例
被申请人方无人出庭。公开文本未载明其名称。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请告诉我们您的需求。我们将确认收悉,并在每个阶段向您通报进展。
我们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