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 2012 年在巴基斯坦为电池注册了标签商标 POWER SONIC。约至 2009–2010 年,原告一直是一家加州公司在巴基斯坦的代表,该公司以 POWER SONIC 商标销售从中国和越南采购的电池。
合作关系结束后,这家加州公司以同一商标向巴基斯坦的其他经销商供货,原告随即起诉。原告承认两个商标在外观和读音上完全相同。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并准许了加州公司的申请,认定其商标受第十章保护。原告可自行“向注册官申请重新注册其独立商标”。
法律法规
援引的判例
公开的命令记录未载明当事人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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