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IMTIAZ SUPER MARKET 的所有人原告称,在报纸刊登警告后,被告更改了其商标但保留了 IMTIAZ 一词,并经营网站 imtiazonline.pk,以暗示与原告存在关联的方式销售原告的商品。
原告律师援引了《2001 年商标条例》第 40(6) 条,根据该条,将注册商标用作域名的一部分可构成侵权。
法院向被告发出通知,定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并在此之前禁止被告将 IMTIAZ 用作其域名的一部分(包括 imtiazonline.pk 或任何其他域名),禁止在该域名下的电子邮件地址中使用 IMTIAZ,并禁止运营冒称与原告业务有关联的 WhatsApp 群组。
法律法规
公开的命令记录未载明法官或当事人名称。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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