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信德高等法院
法官
公开文本未载明
案件
2018年第1818号诉讼
日期
2018年10月1日
裁决类型
首次听证时的临时命令
结果
下次听证前的临时禁止

背景

注册商标 IMTIAZ SUPER MARKET 的所有人原告称,在报纸刊登警告后,被告更改了其商标但保留了 IMTIAZ 一词,并经营网站 imtiazonline.pk,以暗示与原告存在关联的方式销售原告的商品。

原告律师援引了《2001 年商标条例》第 40(6) 条,根据该条,将注册商标用作域名的一部分可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的问题

  • 是否在听取被告意见之前给予临时救济。

裁决

法院向被告发出通知,定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并在此之前禁止被告将 IMTIAZ 用作其域名的一部分(包括 imtiazonline.pk 或任何其他域名),禁止在该域名下的电子邮件地址中使用 IMTIAZ,并禁止运营冒称与原告业务有关联的 WhatsApp 群组。

法院的理由

  • 该命令记录了原告的陈述,并在被告答辩前给予临时救济。命令未载明详细理由,也未作出最终认定。

实务意义

我们的评论

  • 第 40(6) 条为针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域名寻求救济提供了直接途径,法院可在首次听证时即采取措施。
  • 临时命令也可以延伸至电子邮件地址和即时通讯群组等相关在线渠道。

法律依据与判例

法律法规

  • 《2001 年商标条例》:第 40(6) 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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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命令记录未载明法官或当事人名称。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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