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信德高等法院
法官
Muhammad Faisal Kamal Alam J.
案件
2021年第8号 J.M.,与2018年第68、71、73和74号杂项上诉合并审理
日期
2021年9月2日
裁决类型
关于临时申请的命令
结果
临时禁令被撤销

背景

专利局局长于 2018 年 8 月 2 日驳回异议后,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 Novartis AG 对第 142090 号专利盖章授权。该专利涉及“包含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 NEP 抑制剂的双重作用化合物”。多家制药公司就其异议被驳回提起上诉。

2021 年,Getz Pharma 申请撤销该专利,并于 2021 年 3 月 5 日获得临时命令。Novartis 申请撤销该命令。另外,Novartis 在拉合尔知识产权法庭有一宗侵权诉讼待决。

法院审理的问题

  • 在上诉待决期间,专利局局长是否应暂缓盖章授权(《2000 年专利条例》第 27 条)。
  • 考虑到便利权衡、不可弥补的损失以及提出申请所用的时间,临时禁令是否应当继续。

裁决

法院撤销了 2021 年 3 月 5 日的临时命令,并驳回了 Getz Pharma 的申请。其意见仅为初步看法:可专利性、新颖性、拖延以及专利局局长行为的合法性留待主诉讼审理。法院还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庭,并将其他案件移送知识产权法庭。

法院的理由

  • 第 27(1) 条涉及主专利,而且在其他程序待决期间对其盖章授权,“专利法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加以限制(禁止)”。
  • 第 27(2) 条中提及待决程序的但书仅适用于增补专利。但书应作严格解释。
  • 盖章授权是在公告、异议和听证之后作出的,官方行为被推定为合规(《1984 年证据法令》第 129(e) 条)。
  • 临时命令不应决定主诉讼(Zaman Khan,1997 SCMR 1508),上诉期间也不存在自动中止(Ismail Zafar,PLD 1967 Karachi 22)。便利权衡和不可弥补的损失有利于 Novartis,其在临时命令之前已持有该专利多年。

实务意义

我们的评论

  • 除非取得中止令,待决的异议上诉并不阻止专利局局长对主专利盖章授权。
  • 质疑方应及时申请中止;拖延会对临时救济不利。

法律依据与判例

法律法规

  • 《2000 年专利条例》:第 7、16、21、27、39 至 41、46、47、54、56、60 和 61 条
  • 《2003 年专利规则》
  • 《1984 年证据法令》:第 129(e) 条
  • 《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号令第 4 条规则

援引的判例

  • Zaman Khan, 1997 SCMR 1508
  • Ismail Zafar, PLD 1967 Karachi 22
  • Dr. Muhammad Anwar Kurd, 2011 SCMR 1560
  • Pfizer, 2002 CLD 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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