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O Industries 拥有铅笔(第 16 类)商标 ORO,并为其铅笔上的装饰图案注册了第 17023-D 号外观设计。它起诉了以相似配色和外观、使用 ZORRO 商标销售铅笔的 Mubeen Enterprises。
被告申请撤销该外观设计,称其不具备新颖性:类似的三角形铅笔,包括自 1990 年起销售的 Staedtler Noris 系列,早已在市场上出现。
法院准许撤销申请,以缺乏新颖性或原创性为由将该外观设计从登记簿中删除。法院还颁发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铅笔上使用 ZORRO 以及相似的配色和商业外观。
法律法规
援引的判例
公开文本载有听证日期(2017年3月20日),但未单独载明命令日期。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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