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信德高等法院
法官
Zulfiqar Ahmad Khan J.
案件
2015年第2223号诉讼及2016年第9号 J.M.
日期
2017
裁决类型
关于撤销外观设计和临时禁令的命令
结果
外观设计被撤销;基于商标和商业外观颁发禁令

背景

ORO Industries 拥有铅笔(第 16 类)商标 ORO,并为其铅笔上的装饰图案注册了第 17023-D 号外观设计。它起诉了以相似配色和外观、使用 ZORRO 商标销售铅笔的 Mubeen Enterprises。

被告申请撤销该外观设计,称其不具备新颖性:类似的三角形铅笔,包括自 1990 年起销售的 Staedtler Noris 系列,早已在市场上出现。

法院审理的问题

  • 该注册外观设计是否缺乏新颖性或原创性而应被撤销。
  • 是否应禁止被告使用 ZORRO 及相似的外观。

裁决

法院准许撤销申请,以缺乏新颖性或原创性为由将该外观设计从登记簿中删除。法院还颁发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铅笔上使用 ZORRO 以及相似的配色和商业外观。

法院的理由

  • 根据《2000 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第 3(2) 条所要求的新颖性或原创性要素”,且“外观设计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是新颖或原创的”。
  • 这类三角形铅笔早已普遍存在,因此该注册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 关于禁令,法院适用了 Morning Star Cooperative Society v. Express Newspapers Ltd. [1979] FSR 113 案中的“匆忙的粗心者”(moron in a hurry)标准。ZORRO 完整包含了 ORO,加上相似的配色和外观,粗心的购买者可能被误导。

实务意义

我们的评论

  • 如果外观设计此前已在任何地方存在,其注册可被撤销,因此申请前应进行检索。
  • 即使没有有效的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外观权利仍可制止仿冒产品。

法律依据与判例

法律法规

  • 《2000 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 2(e)、3(2) 和 10 条
  • 《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号令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则

援引的判例

  • Morning Star Cooperative Society v. Express Newspapers Ltd. [1979] FSR 113
  • Phillips v. Barbro Rubber Company (1920) 37 RPC 233

来源

在信德高等法院判例门户网站阅读判决 ↗

公开文本载有听证日期(2017年3月20日),但未单独载明命令日期。

本摘要仅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可能未反映后续上诉或法律变化。请阅读判决全文,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5日。

与我们探讨您的事务

请告诉我们您的需求。我们将确认收悉,并在每个阶段向您通报进展。

联系我们info@saminsami.com